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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

(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促进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对检察建议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研判,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中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第四条 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由检察长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案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的负责人组成。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责日常协调联络、会议组织、报告撰写等事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事宜。
  第五条 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次。根据院领导指示或者分析督导小组成员提议,也可以适时召开。
  分析督导小组会议结合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建议统计分析报告、各业务部门专门检查报告、汇总分析报告等检察建议工作实际,特别是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解决检察建议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分析督导小组每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第六条 承办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跟踪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回访,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冋题,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各办案部门汇总后,按季度报告分管院领导和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
  承办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在督促落实工作中存在困难难以解决的,由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院领导协调解决。
  第七条 各办案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本业务条线检察建议质量的评查和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指导下级检察杋关相应部门有效推进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办案部门每半年对本业务条线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汇总分析,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会同案件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和汇总分析,报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分析督导小组研究讨论后,适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作为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时的参考。
  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临时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办案部门应当适时通报、发布本业务条线优差典型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每年组织筛选发布本年度典型检察建议。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发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并将之纳入业务数据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每年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解决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